(2015)新上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上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孙某某,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云东,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志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