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詹健全没收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健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277-3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詹健全,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41202196305138013,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北路16幢208房。本院据以生效的(2014)肇中法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义务,该案权利已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27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