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小建与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建,黄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周小建,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黄建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周小建诉被告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声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小建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年11月30日被告黄建平以看病需要钱为由,向我借款1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事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拖至今日还未偿还。据此,我诉请贵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拖欠我的借款本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建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30日被告黄建平以看病需要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周小建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黄建平2013.11.30”。被告借款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建平向原告周小建借款1万元应予清偿。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黄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周小建借款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建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声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