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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文亮与侯先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先成,赵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先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亮。上诉人侯先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先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先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可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侯先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文甲审判员  关志萍审判员  温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