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立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顾袁丞与沙湾县兴鹏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袁丞,沙湾县兴鹏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35号申请人:顾袁丞,男,汉族。被申请人:沙湾县兴鹏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鹏,该社社长。申请人顾袁丞与被申请人沙湾县兴鹏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确保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新疆沙湾县博尔通古牧场牧民定居点西二巷以西11954平方米的农用地(土地使用证号106000261)土地手续予以保全,申请人顾袁丞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教育路分理处账号为30-20250113043XXXX存款13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沙湾县兴鹏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疆沙湾县博尔通古牧场牧民定居点西二巷以西11954平方米的农用地(土地使用证号106000261)土地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过户。二.对申请人顾袁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教育路分理处账号为30-20250113043XXXX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羽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