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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施淑芬与张连仲、邓秀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施淑芬,教师。被告张连仲,农民。被告邓秀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淑芬与被告张连仲、邓秀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淑芬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秀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邓秀云的起诉。审判员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董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