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施淑芬与张连仲、邓秀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施淑芬,教师。被告张连仲,农民。被告邓秀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淑芬与被告张连仲、邓秀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淑芬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秀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邓秀云的起诉。审判员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董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