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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尤玉芳与曹兆民、韦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某,曹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尤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尤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3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某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韦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尤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韦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尤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60元,申请执行人尤某某放弃其它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