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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新枝与刘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枝,刘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4号原告郭新枝,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施庵镇兴元村杜营6组。委托代理人张文照,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建,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李璜村李大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枝诉被告刘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新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新枝负担。审 判 长  高立伟审 判 员  王兆南人民陪审员  康顺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景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