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646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15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因在监狱服刑不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11月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较少,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11月30日被告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捕,2013年12月被判刑。2014年原告探监时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婚后原、被告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事实及我国法律规定,特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供证据有:《结婚证》2份。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无子女。2011年11月30日被告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捕,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根据案情调取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四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近两年,夫妻感情尚可。自被告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人民陪审员 陈允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