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市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市楠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市楠源贸易有限公司,白坚军,方汉珍,郑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法定代表人:杜国宏。被执行人舟山市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坚军。被执行人舟山市楠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被执行人白坚军。被执行人方汉珍。被执行人郑放军。本院在执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市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市楠源贸易有限公司、白坚军、方汉珍、郑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市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市楠源贸易有限公司;白坚军;方汉珍;郑放军有他案本院已依法处置,名下财产已查封,现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7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