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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同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芳园,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坚,董事长。原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5年5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15年5月15日,原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胡云鹏审判员  张燕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家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