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世琴诉许振林、薛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琴,许振林,薛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284-1号原告王世琴,女,1951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聪,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法律服务所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振林,男,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薛栋,男,1981年11月0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志海,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琴诉被告许振林、薛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琴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琴撤回对被告薛栋的起诉。审 判 员 裴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