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冯彩云诉张家俭、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彩云,张家俭,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994号原告冯彩云,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张家俭,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杨颖,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彩云诉被告张家俭、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彩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彩云撤回起诉。诉讼费6900元,由原告冯彩云负担。审判员 王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雍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