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方泉锦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泉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12号罪犯方泉锦,重庆市荣昌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终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泉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生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确定其民事赔偿17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泉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8日该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6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方泉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方泉锦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泉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民事赔偿已执行完毕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泉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