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4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梁喜慧与孙学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喜慧,孙学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353号原告梁喜慧,住易县。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雷,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喜慧与被告孙学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喜慧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喜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喜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代理审判员 田 广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