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祥林与都江堰市欣荣铸造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林,都江堰市兴荣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陈祥林,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荣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杨本云,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劳人仲委裁(2015)78号都江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荣铸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欠款80499.5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0000元,双方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6月28日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80499.55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499元及利息。二、终结都劳人仲委裁(2015)78号都江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荣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