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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玉茹、张生俊与史小玲案外人异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生俊,崔玉如,史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生俊,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华庭*栋*单元***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玉如,女,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宏顺印刷厂厂长,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七道街115号601室委托代理人:李轶,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小玲,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石建荣,黑龙江中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崔玉茹、张生俊因与被申请人史小玲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玉茹、张生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