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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北三才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三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代码:01134634-9。法定代表人张建武,局长。被执行人湖北三才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三才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豪,该公司法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3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三才置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才置业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三才置业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