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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崔伟兵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伟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刑执字第14号罪犯崔伟兵,农民。2005年12月20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3年8月2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5)台椒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伟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2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于2015年5月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崔伟兵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崔伟兵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21时许,罪犯崔伟兵伙同他人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蔡桥村赌博时被当场查获。次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给予崔伟兵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并提交: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3.查获经过、询问笔录、调查笔录;4.椒公受案字(2015)第3107号受案登记表、椒公行罚决字(2015)9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审理查明,罪犯崔伟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公安机关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交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崔伟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崔伟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崔伟兵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匡能人民陪审员  陈英英人民陪审员  杨春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