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某A等与潘文芬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刘丫贵,潘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2008年×月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法定代理人:刘丫贵,女,1980年7月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系杨某甲母亲)。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2009年×月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法定代理人:刘丫贵,女,1980年7月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系杨某乙母亲)。申请执行人:刘丫贵,女,1980年7月1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委托代理人:杨伟,系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笑春,系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潘文芬,女,1974年4月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本院在执行杨某甲、杨某乙、刘丫贵申请恢复执行潘文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文芬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黄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灵芝审判员  孙郅坪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运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