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阿依谢姆与朱海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依谢姆·麦麦提,朱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782号申请人阿依谢姆·麦麦提,女,维吾尔族被执行人朱海东,男,汉族申请人阿依谢姆·麦麦提与被执行人朱海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和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75325元、执行费10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和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75325元的债权��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胡 新 安助理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玉 素 甫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