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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其昌与孝义市下堡镇赵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昌,孝义市下堡镇赵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李其昌。被告孝义市下堡镇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赵亮生,任村委会主任。原告李其昌与被告孝义市下堡镇赵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其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李其昌承担。审判员  霍可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