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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正根与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根,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李正根,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邹宗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献云,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国都高尔夫花园(绿致轩、绿怡轩及绿陶轩)裙楼302。法定代表人冯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国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鼎新大厦西座1108室。法定代表人王利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留仙居2栋首层。负责人王利胜。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正根诉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正根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丽娇人民陪审员  林宏海人民陪审员  舒长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