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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许宝珠、张军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兴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珠,张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兴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29号原告许宝珠。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军。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兴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定兴县华建路2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宝珠、张军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兴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宝珠、张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宝珠、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