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被告武某某,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李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买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