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关小冰与梁金鹏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小冰,梁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关小冰,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执行人梁金鹏,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关小冰与被执行人梁金鹏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德法播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800元(2013年12月—2014年4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2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