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曙光与阿拉善盟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曙光,阿拉善盟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赵曙光,女,蒙古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李贤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阿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赵曙光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双方均同意按照和解协议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共计24447.43㎡价值31383098元的房产(具体位置及面积详见执行和解协议附表清单)及土地总面积为132489.38㎡的三块土地使用权作价39800000元[具体土地使用证号为阿国用(2011出字)第0222号、阿国用(2011出字)第0223号、阿国用(2011出字)第0225号],总计71183098元,交付申请人赵曙光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赵曙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柴兆军审 判 员 白 灵代理审判员 孙 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