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因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明达航运(亚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28号申请人: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法定代表人:费星寒,总经理。被申请人:明达航运(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国贸街8号。申请人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因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光租的“明达海”轮(原名“致坤6”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的海事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明达海”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600万元的现金担保。四、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