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导源与陈满生、阳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导源,陈满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35号原告魏导源,农民。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满生,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金鄂中路景源商务楼19楼。负责人:周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导源诉被告陈满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满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导源撤回对被告陈满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魏导源承担。审判员 严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湘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