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利军与孙超、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军,孙超,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熊昌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13-1号原告徐利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国安,男,系原告的朋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超,驾驶员。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89号。组织机构代码:59715220-9负责人饶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进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昌杰,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0684-3负责人熊国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军诉被告孙超、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熊昌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利军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徐利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超、熊昌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利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军撤回对被告孙超、熊昌杰的起诉。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