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付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终字第20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盐山县看守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盐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付某撤回上诉。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书元审 判 员 张战洪代理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永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