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伟与胡申荣、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胡申荣,晁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2025号原告:张伟,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系六安五月花酒店用品总汇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牛犇,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申荣,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晁斌,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张伟诉被告胡申荣、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5日,被告胡申荣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胡申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胡申荣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4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余学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的委托代理人牛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申荣、晁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诉称:2013年9月2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浴巾、号牌等货物,并签订购物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被告支付5000元定金,剩余货款年内付清。合同确定后,原告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处。经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结算,被告尚欠30121.8元货款未支付。经查金沙会所未经工商注册,该会所的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0121.8元,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付款造成原告的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胡申荣、晁斌未答辩。原告张伟为印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身份。(二)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身份。(三)购销协议合同、六安五月花酒店用品报价单、五月花酒店用品销售单、五月花酒店用品对账单,证明:1、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裕安区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向被告供货的事实、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胡申荣、晁斌未出庭质证,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胡申荣以金沙江休闲会所的名义作为乙方与徐慧以六安五月花酒店用品总汇的名义作为甲方签订《购销协议合同》,购买浴巾、号牌等货物,价款53600元,交货时间2013年9月18日以前到货;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甲方定金5000元,货到之日付款的70%,剩余货款年内付清。原告方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处,价款61882元。被告已付货款25000元,定金5000元,比除合同折扣2301元,经原告方与晁斌于2013年10月22日结算,被告尚欠29581元货款未支付。2013年11月17日,原告方送货416.8元;2013年12月31日,原告方送货124元。另查,六安五月花酒店用品总汇的经营者为张伟;金沙江休闲会所未注册。本院认为:货款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未按时偿付欠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货款及利息损失,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申荣、晁斌应予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伟货款29581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二、被告胡申荣、晁斌应予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伟货款540.8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胡申荣、晁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学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