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吉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第三工业村。法定代表人:张晓广被告:殷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