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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道利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704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道利,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陈道利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道利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0032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0032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