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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严彩琴与楼汝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彩琴,楼汝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906号原告严彩琴。被告楼汝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彩琴诉被告楼汝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彩琴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楼汝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彩琴撤回对被告楼汝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彩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