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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421号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30层07至12、15、16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4385-0。法定代表人廖嘉宁。委托代理人陈建伟,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钟豪,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