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132号原告张X,女,无业。委托代理人乔鹏,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男,驾驶员。原告张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陆亚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且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打架,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波、刘浩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原、被告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第二组:原告张X,被告刘XX,儿子刘A、刘B系原、被告婚生子。被告刘XX未到庭答辩、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对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来源、形式均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双方婚生子情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刘B生于2007年11月9日,次子刘A生于2010年12月4日。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10月,原告由于被告不照顾家庭与被告分居至今。两个婚生子一直随孩子的奶奶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对不照顾家庭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且生有两子,现尚未成年。原、被告如若在今后的生活中,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过错,互谅互让则应该能够继续和睦相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子女健康成长,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与被告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