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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天津坚石地平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缘福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玉江其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坚石地平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缘福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3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坚石地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1-5,组织机构代码56613876-2。法定代表人肖国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缘福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广场18-1-1509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9785-5。法定代表人王秀芬,经理。被执行人王玉江,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于泽园*******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5********。原告天津坚石地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缘福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玉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缘福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玉江共同给付原告天津坚石地平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77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来旺审 判 员  孙志伟代理审判员  胡福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