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翠红、明迁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翠红,明迁红,卢新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079号申请人张翠红。申请人明迁红。申请人卢新甫。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翠红、明迁红、卢新甫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1月15日下午17时左右,申请人明迁红雇请申请人张翠红在申请人卢新甫的工地施工时,不慎致申请人张翠红右脚腓骨骨折。三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明迁红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700元;二、申请人明迁红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翠红依法所应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该款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付清。三、申请人卢新甫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翠红依法所应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该款于本协议签字之日付清。四、本次损害赔偿一次性赔偿完毕,其它权利申请人张翠红予以放弃。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松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