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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厚成诉口生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厚成,口生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吕厚成,被告口生津,2015年2月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吕厚成与被告口生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由审判员徐振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薛小明,人民陪审员罗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5月13日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3日我在自己经营的彩票店和罗汉洞彩票店共计给被告口生津垫支43250元,后多次要求与被告结算,均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垫支款及利息。被告辩称:我们之间已无债权债务。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彩票402张,金额69250元,用以证明欠款43250元;2.派出所电话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被告经质证认为,彩票不能证明欠款,而且原告提交的彩票不能证明是给我一个人打的。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对基本事实没有说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要件合法,但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在荔堡街道经营一福利彩票店,被告经常在该店购买彩票。2014年1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快3”彩票,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法不一。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连号彩票只能证明某个时间段的销售额,不能证明所提交彩票属被告购买,亦不能证明被告欠钱,泾川县公安局荔堡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电话记录亦未说清欠款一事。综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厚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振宇审 判 员  薛小明人民陪审员  罗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