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胡文芝、刘卫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山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芝,刘卫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山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195号原告:胡文芝。原告:刘卫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山区支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芝、刘卫强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山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芝、刘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