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家喜与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河口社会保险事务所不履行工伤待遇核销法定职责纠纷指令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监抗字第1号原审原告张家喜诉原审被告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河口社会保险事务所不履行工伤待遇核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河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民(行)监(2014)3705000004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廖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