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航忠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821号罪犯张航忠,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2005)荔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航忠犯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4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共同民事赔偿18229.48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2日作出(2005)莆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4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漳刑执字第11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7日本院再次作出(2010)漳刑执字第17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3月6日本院又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4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张航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航忠自2013年3月6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累计达标分19分,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另查明,罪犯张航忠原判罚金7000元,共同民事赔偿18229.48元。罚金上几次减刑缴交4600元,本次减刑缴交3000元,共同赔偿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航忠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张航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航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