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秋丽申请执行赛子穆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林秋丽,女,1973年8月,汉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赛子穆,男,1988年4月,回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林秋丽与赛子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林秋丽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5000元。被执行人己给付申请人林秋丽执行款1000元,余款24000元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赛子穆自2015年6月起于每月28日前偿还1000元欠款给林秋丽;二、本案执行费275元由赛子穆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绕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