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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玉祥与林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祥,林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480号原告:陈玉祥。委托代理人:张金艳。被告:林永建。原告陈玉祥为与被告林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3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据1份,写明:“今向陈玉祥借人民币叁万元整,归还日期2014年9月30日”。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未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引起本案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永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玉祥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3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林永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