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周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其居住的周村丝市街某胡同78号家中容留魏某、冯某新吸食冰毒三次。2、2013年7、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其居住的周村丝市街某胡同78号家中容留赵某吸食冰毒一次。3、2013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赵某在其居住的周村丝市街某胡同78号家中容留聂某吸食冰毒一次。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说明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伟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泽利人民陪审员 苏汉生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