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与景谷盛景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景谷盛景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景谷盛景酒店。负责人周裕琼,酒店经理。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与景谷盛景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景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景谷盛景酒店支付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物业服务费、垃圾代运费、水池清洗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景谷盛景酒店已履行完给付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物业服务费、垃圾代运费、水池清洗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