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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喜雷、马希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喜雷,马希蒙,王祥旭,张忠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63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波,该单位职工。被告:马喜雷。被告:马希蒙。被告:王祥旭。被告:张忠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喜雷、马希蒙、王祥旭、张忠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桂胜代理审判员  郭巍巍人民陪审员  陈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