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克与被告吴超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石克。被告吴超连。本院审理原告石克诉被告吴超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克撤回对被告吴超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克承担。审判员 唐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仁斌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