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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范银霞与被告鲁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银霞,鲁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范银霞,女,汉族。被告鲁向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范银霞与鲁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银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银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媛媛 关注公众号“”